兴隆台区纪委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兴隆台区纪委监委发布日期:2021-01-18
  为加强区纪委监委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充分发挥公务车辆的保障作用,结合委机关车辆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管理
  (一)委机关公务车辆(含保障中心)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
  (二)机关公务车辆使用以保障委机关公务用车为主。
  (三)因工作需要在市内使用公务车辆的,须填写《公务派车登记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四)因工作需要在市外使用公务车辆的,须填写《离盘公务派车登记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常务副书记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经过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动用机关公务用车。
  二、车辆安全管理
  (一)机关公务车辆需定期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内卫生整洁,不出故障车。
  (二)不得私自出车。凡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三)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严禁违章违法驾驶;违章违法驾驶所产生的扣分和罚款等情形,由驾驶人员自行处置。
  三、驾驶人员日常管理
  (一)须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委机关相关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二)除保障车辆和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在出车任务结束后须在委机关院内备勤。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损失车辆损坏或丢失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未经办公室批准,擅自不归的,等同出私车处理。
  (四)严禁将机关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驾驶,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饮酒(醉酒)驾驶车辆或其他原因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
  (六)严禁出车期间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绕道办私事。以上情节发生交通事故的,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应责任。
  四、车辆费用管理
  委机关公务车辆因公产生的燃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机关公务车辆须到指定加油站和维修店进行加油或维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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