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兴隆台区纪委监委发布日期:2021-0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纪委监委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区党政机关现行财务制度,参照《市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使用,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财政预算安排和工作需要临时追加给委机关的各类经费,主要用于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
  第三条 在“国库集中支付”财务管理体制的原则下,委机关各类经费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统一建账、统一收支。
  第四条 严格审批制度。经费的使用要坚持“统一管理、保证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和按规定审批的原则,做到所有经费使用由部门事先提出预算报告,通过办公室报常务副书记审核审批。
  第五条 实行收支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办公室财务人员每季度制作财务报表并撰写财务分析,向书记和常务副书记报告账务运行情况,每年初向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重大支出事项须及时向常务副书记、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办公室财务工作须本着为机关建设、为中心任务、为全体干部职工服务的原则,积极为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经费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委机关经费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是常务副书记,负责履行机关经费开支审批及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委机关的行政经费和其它经费管理, 并应严格做好本委机关经费预算、核算、结算和管理、服务工作。委机关各项经费的收(支)必须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手续。
  第九条 经费使用坚持厉行节约、严明纪律和先请示、后支出的原则。财务人员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每笔经费开支,并根据机关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报每年各类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费预算确定后,原则上按区财政局下达的支出项目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须经常务副书记同意,商区财政局办理。
  第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外,因工作需要向区财政局申请追加专项经费的,经常务副书记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报请。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及要求
  第十二条 物品购置费用支出
  (一)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购买办公用品应坚持必需、少量、勤买、节约的原则,事前由保管人员编制预算,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
  (二)各室需购置办公设备、用具和其它物品,应提前提出购置计划申请,并送至办公室,经请示常务副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进、保管、发放。采购必须经手人、领用人或申购人签字方可报销,出库时由领用人登记签字。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手续不健全的,财务不予核销。
  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活动)费支出
  外出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的,除通知规定外,一般不报销出差补助及食宿费,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由机关车辆接送的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差旅费支出
  经批准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凭证报销。其交通费、食宿费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类别、级别以及批准外出时间填报核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对公出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掌握,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常务副书记批准。差旅费报销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报刊资料费用支出
  委机关报刊资料的征订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订或购买业务性比较强的资料或书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常务副书记批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 印刷费支出
  打印或印刷各种文件材料要严格控制份数、避免浪费。委机关各室、综合保障中心的文稿录入、打印、校对一般由各部门独立完成,统一在机关文印室复印。各部门需到机关外印刷的各种材料,要向办公室提交印刷材料的名称和份数,做好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车辆费用支出
  严格车辆费用管理,车辆燃油费、过桥费、修理费实报实销,车辆保养、维修、装潢执行事前审批制度。车辆出区执行审批制度,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出省,如遇特殊情况要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常务副书记审批,费用核销时将审批表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出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次数、规模、时间,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能用电话或书面通知解决的不开会。确需召开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动用机关经费的,会前由筹办部门提出预算,经办公室核定,报常务副书记批准。会议申请经费未到位时,原则上不予提前借支。
  (二)会议食宿由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安排,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安排,不得摆放烟酒水果饮料和瓶装水,不得安排与会人员食宿。
  (三)所有会议不得用公款滥发纪念品、奖品,不得以会议名义组织旅游和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需发证书和奖品的,须经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同意,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招待费支出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接待外埠的客人,经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同意,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并按规定的标准接待;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就餐的,须请示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未经批准、擅自发生招待费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陪餐人员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根据对应、从简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电话费支出
  严格控制委机关各办公室长途电话费用,禁止用办公电话挂长途办私事,禁止用办公电话拨打声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脑耗材费支出
  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采购、发放和维修,由办公室负责。需报废的办公设备,由综合保障中心提出报废意见,经常务副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进行报废处理。各部门如采买办公设备,需填写《情况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把关、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常委副书记签批后,报由办公室统一采买。
  第二十二条 福利费支出
  (一) 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福利费用,并由委机关办公室统筹管理。
  (二)凡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长期重病或病故,家庭因火、盗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者,均可申请救济或补助。
  (三)其他困难情况申请救济或补助的,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初步意见,由办公室汇总,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经费收入管理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财政预算拨款,按财政要求入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收缴的违纪款和按规定暂予扣留的款项,应及时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结案后,由财务人员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形成的其它收入一律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第五章 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凡一次合计支出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一次合计支出500元以上的,由常务副书记审批;一次合计支出10000元以上的,须提交区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协管常委(委员)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分别履行签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发生的各类经费开支,必须先请示后支出,履行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按经费审批权限报领导签批等手续;经办人在报销前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事由并附相关签批手续。
第六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所有涉及经费开支的人员,不论是经手者、审核者、审批者,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和各项规定,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借公款。确因出差或办理其他公务需借款者,需根据路途远近和出差时间,由委机关办公室财务人员核定大致数额,并履行借款手续,经常务副书记批准后办理。原借款未结清的不可再借。出差返回后一周内须结清借款,未经批准逾期不结者,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条 严格财务核销审核手续。对不符合核销范围,数字不准、品名、数量、单价不清、公章模糊,无经办人、审核人、把关人、审批人签字的发票,以及差旅费报销凭证中交通、住宿记载与批准往返的起止时间、地点、价目不符者,不予报销。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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