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纪委监委机关请假、休假、外出报备制度

文章来源:兴隆台区纪委监委发布日期:2021-02-16
  为进一步规范区纪委监委机关请假、休假和外出报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区纪委监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含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综合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及借调人员,下同)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累计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者“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二、假期种类及待遇
  (一)年休假
  1.假期: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一)年休假第2条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事假
  1.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1天,减发基本工资的3%。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在年末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4.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扣除工资津补贴(行政人员扣除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扣除绩效补贴)的40%,同时不享受区内其他补贴及奖金待遇(车改补助、绩效奖励等)。
  (三)婚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日。
  (四)产假
  为158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相同待遇。
  (五)病假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确实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扣除津补贴(行政人员扣除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扣除绩效补贴)的40%,同时不享受区内其他补贴及奖金待遇(车改补助、绩效奖励等)。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末第13个月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从第7个月起解除称职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1个工资档次)。
  (六)国内探亲假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配偶或父母在省外工作生活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1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七)丧假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三、请假
  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派驻机构、综合保障中心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协管常委(委员)批准,填报“请假审批表”;请假3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协管常委(委员)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填报“请假审批表”;请假7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常务副书记批准,填报“请假审批表”;请假7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填报“请假审批表”。请假人将“请假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
  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派驻机构、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同志请假,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填报“请假审批表”。
  区纪委监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请假由书记批准。
  四、休假
  区纪委监委机关根据工作任务,结合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填写“兴隆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休假审批表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区纪委监委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休假经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常务副书记批准;区纪委监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各室、派驻机构、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同志休假由书记审批;休假审批表报区委组织部或者人社局备案。
  五、销假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若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如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六、外出报备
  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派驻机构、综合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离盘出差、学习或者被上级机关抽调,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批准;1天以上的,填写“外出报备单”,部门负责同志、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区纪委监委常务副书记批准;2天以上的,填写“外出报备单”,部门负责同志、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同时向办公室报备。
  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派驻机构、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同志、科级以上干部离盘出差、学习或者被上级机关抽调,1天以内的,经协管常委(委员)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批准;1天以上的,填写“外出报备单”,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同时向办公室报备。
  区纪委监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常委(委员)离盘出差、学习或者被上级机关抽调,由书记审批,同时向办公室报备。公务外出期满后,须及时向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履行销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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