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制度

文章来源:大洼区纪委监委发布日期:2021-08-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省纪委监委关于当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访举报,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收到或上级、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检举控告、反映情况的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三条  信访举报的受理,是指信访室按照管理权限,接受并办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的活动;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上级机关、领导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

    第四条  信访举报受理的标准:

    信访举报的受理应当坚持“身份”和“行为”双重标准的统一。“身份”是指被举报人必须具备国家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体身份;“行为”是指被举报人实施了因行使公权力而导致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信访举报受理的渠道:

    (一)来访举报。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反映。

    接访地点:大洼区信访局西侧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

    (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427-12388

    (三)网络举报。举报网站:http://liaoning.12388.gov.cn/panjin/dawa/  

   第六条  信访举报件受理的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纪办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其中,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纪办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三章  信访举报办理

    第七条  信访室对问题线索的办理:

    (一)业务范围内问题线索的办理:

    1.问题线索的认定:信访室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认定为问题线索。

    2.问题线索办理流程:将举报信息、分类摘要、举报内容录入信访管理系统;制作《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转送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处置。其中反映内容属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应当由信访室核实。

    3.问题线索办理要求:建立台账,定期梳理汇总,并每月向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向信访室书面反馈检举控告办理结果,并适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检举控告办理结果。

    4.业务范围内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处理办法:对于仅列举出违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通过来信、网络反映的,予以暂存;通过来访、来电反映的,直接告知信访人补充具有实质意义的检举控告内容后,再向信访室反映。

    (二)业务范围外问题线索的办理:

    对属于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信访室不予受理,不录入信访管理系统。

    1.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单位处理。

    2.通过来访、来电反映的,直接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3.通过网络反映的,直接通过邮寄方式将网络举报打印件附转办函邮寄至有处置权的相关部门。

    第八条  依据中纪办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按照归口受理原则,解决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的分流问题。

    (一)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1.信访室立即呈报主要负责人阅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

    2.对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直接将原件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

    3.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反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

    (二)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1.信访室在信访管理系统中,详细录入举报信息、分类摘要举报内容后,信访管理系统线上和线下均信访件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在《处置子系统》中及时签收,并在系统中详细录入案件办理各项流程以及办理结果

    2.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室在信访管理系统中录入被反映人(单位)的姓名(名称)、职级、问题类型和问题属地等基本信息后,信访管理系统线上和线下均信访件移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基层派驻版子系统》中及时签收,并在系统中详细录入案件办理各项流程以及办理结果

    (三)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1.信访室在信访管理系统中录入被反映人(单位)的姓名(名称)、职级、问题类型和问题属地等基本信息后,信访管理系统线上和线下均信访件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平台中及时签收,并在系统中详细录入案件办理各项流程以及办理结果

    2.对区纪委信访室转送的检举控告,镇(街)纪委(纪工委)应在要求时限内向区纪委信访室书面反馈检举控告办理结果,并适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检举控告办理结果。

    3.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受理办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反映强烈、内容具体的典型问题,可以交办、督办、推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责任。

    第九条  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线索反映问题可信度不高,明显不实的,反映的线索不具体、难以查证的,可以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二)对线索清晰、有可能性又有可查性,同时又有必要性的线索都要进行初核。

    (三)由于特殊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以开展核查;缺乏核查切入口,一时无法直接展开核查的问题线索可以运用暂存待查方式处置。

    (四)对反映明显失实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均不具备的错告诬告的问题线索,以及同一问题重复反映但已有结论的重复件,可以运用予以了结方式处置。

    第十条  实名信访举报的处理:

    (一)实名举报的界定。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方式而实施的检举控告。冒用他人身份、无法取得联系、否认举报行为等情形都不属于实名制举报。对确认是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按期办结。

    (二)实名举报的反馈。实名举报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由承办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适时向举报人予以反馈,告知调查处理结果,信访举报部门予以协助。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能提供合法、充分且适当证据的,承办部门应当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结果仍需要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反馈可以采取信函反馈、电话反馈、当面反馈等多种形式。实践中,可以对实名举报人进行书面答复,但不是必须书面答复。

    (三)实名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举报不完全属实的,属实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实部分向举报人解释说明。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承办部门应延伸核查并依纪依法给予举报人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人在检举控告中存在极端闹访,持续缠访闹访,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等行为,依据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追究信访人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单个信访件的拆分:

    单个信访举报,反映多个被举报人,除以下情形一般不宜拆分外,可以将该信访举报按照被举报人的情况,拆分成若干个信访举报,分别转送有关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多个被举报人的违纪事实属于同一事实,无法拆分。

    (二)部分被举报人已经被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其他被举报人的违纪事实与此相关。

    (三)多个被举报人的违纪事实有牵连,出于保密需要的。

    (四)其他不宜拆分的情况。

对于不宜拆分的信访举报,按照多个被举报人中级别最高的被举报人确定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无法确定的,报请多个可能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来确定或者指定受理。      

第四章  信访举报管理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原件的保存与销毁。信访举报原件经分流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一般不留存信访举报原件。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受理部门在案件办结后,需将纸质业务资料装订归档,移交档案室留存保管,此部分档案的保存与销毁按照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统计分析和管理。加强信访举报件的管理,按照违反党的六大纪律、其他具体问题类别,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进行梳理和分类。及时进行筛选信访举报工作中的信息资料,每月整理汇总信访举报办理情况;每季度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和信访举报形势做一次阶段分析;每半年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和信访举报形势做一次小结分析。每年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和信访举报形势做一次系统分析。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工作纪律。信访举报件属涉密材料,应列入密件管理,加强保密工作,严加控制知密范围,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和失泄密情况发生。承办人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认真落实办理责任,严格办理时限,按时反馈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有关事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盘锦市大洼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8月15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