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盘锦市纪委监委发布日期:2021-01-01
       为全面提高全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水平,依据全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
  二、考核时间
  每年12月1日至下年度11月30日。
  三、考核范围及计分标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采用计分标准
  1.纪检监察信息,每采用一篇加30分。
  2.专报中办信息,每采用一篇加30分。
  3.工作交流,每采用一篇加20分。
  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内部工作网,每采用一篇加10分。
  5.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另加30分。
  6.其他情况酌情加分。
  (二)省纪委监委信息采用计分标准
  1.辽宁纪检监察信息·领导参考,每采用一篇加20分。
  2.辽宁纪检监察信息,每采用一篇加10分。
  3.省纪委监委工作前沿专栏每采用一篇加10分,各市纪委、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各专题栏目每采用一篇加2分。
  4.省纪委信息需求类信息,每报送一篇加3分,采用一篇加5分。
  5.省纪委监委及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另加20分。
  6.被采用的问题分析类信息另加10分。
  7.其他情况酌情加分。
  (三)市纪委监委信息采用计分标准
  1.盘锦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动态,每采用一篇加10分。
  2.盘锦纪检监察信息·经验交流,每采用一篇加15分。
  3.市纪委信息需求类信息,每报送一篇加3分,采用一篇加5分。
  4.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批示的信息,每篇另加20分。
  5.被采用的问题分析类信息另加10分。
  四、考核排名
  每个考核年度结束时,市纪委办公室将通报上一年度信息工作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全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为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对于不重视信息工作、信息报送少、信息质量低的地区和部门,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进行督导。对报送信息严重失实以及重要信息漏报、瞒报、迟报的单位,视情况通报批评,且当年不能被评为优秀单位,有关人员不能参加年底评先评优。
  五、附则
  (一)各县(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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